因为不愿面对现实,所以华文已死?




日前看到《联合早报 · 交流站》某君撰写的《关于(华文)教育的一些改进建议》,乘兴拜读,可惜读完败兴。
先略提一下该文章写者背景,他在文中声称于1970年代末开始在教育部工作,并于1990年代初进入(华文)课程组,直到退休,期间“参与了数次华文课程的检讨与修订工作”。


华文教学在本地很特殊

我们都知道,学校课程内容需要与时并进,所以每隔几年教育部就会进行修订,规模可大可小。
对此,他认为,“每次的华文课程检讨都有其特殊性与必要性,随之产生的几套教科书也各有特色与改进之处。整体上,学生学习华文的兴趣有所提振,但程度却未见提高”。

华文课程检讨当然有其必要性,我也不反对“特殊性”的存在,在一个华人居多,却以英文英语进行日常作业和沟通的国家,作为既要符合实用性,又要照顾到文化传承的语文教学,与其他科目比较,确实是很特殊的。
至于华文教科书方面,“各有特色”肯定是见仁见智,是否有做到“改进”,则更加难以定论。


课文设计忽略学生成熟度

犹记得曾经执教过中三华文,某天翻开课本,循着课文讲述仙女引导百姓向善的故事。
我教学比较采取开放式,与学生之间少了“我是师,你是生”的权威性距离,因此学生比较敢于表达或倾述他们的内心感受。
当时就有一名学生在我讲完课文之后,举手说道:“老师,哪里会有仙女的啦。”

话一说完,其他同学也跟着“起哄”,纷纷表示此类课文与现实生活相距太远,而且有把他们当作小孩来哄的感觉。
我当时嘴上解释,那只是一种表现手法,该关注的是故事背后所带出来的价值观,实则,内心根本说服不了自己去肯定那是适合中三学生的课文。

还有那课文插图,线条粗糙简单及卡通化的程度,真的是低估15岁少年少女的视觉要求。
当然你可以说插图只是辅助,重点还是课文,但既然都要“插”进课本了,为什么不做/画得更适合该年龄层的学生?
差强人意的成品,只会让人(包括当时的我)置疑课本编写者及批准者的态度。

中三学生不是小孩子了拜托,课程组的官员到底是关在教育部的象牙塔里闭门造书,还是有真正去了解,他们所编写的课本的对象的智慧成长度和时下想法?
仙女,给出了上述问题的明确答案。


程度没提高是一个谜

该文作者也提到,“整体上,学生学习华文的兴趣有所提振,但程度却未见提高”,学生学习华文的兴趣提振了?
这是要通过怎样的调查才能得出结果,我非常有兴趣知道,又或者作者所依据的数据源自何处,也是相当令人好奇的。

至于兴趣提振,程度却未见提高,这么矛盾的现象,到底是为什么,绝对是一个非常值得探究的问题,几乎都可以说是我国华文教育的症结所在,可惜,作者对此关键性问题,仅是一语带过。


讲来讲去还是因为实用性

作者紧接着说:“今日,国际局势明显变化,中国的崛起有目共睹,华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”。
又是这种华文实用性的调调,如果连教育部的华文课程发展官员,都不以华人应该因为华文是种族的根而一定要掌握,而仅是因为有利于往后与强国沟通为理由来学习华文,也难怪国家的华文水平一直居低不起。

本地洋派华语歌手向洋,因在《中国新歌声》勇夺亚军而声名大噪,他载誉归来后公开表示,如果求学时有把华文念好,他在比赛时就可以表现得更好,并呼吁莘莘学子要学好华文。
此语一出,让广大民众赞不绝口,只差没给他当推广华文大使。

但试想,如果不是因为参加华语歌唱比赛胜出,如果不是因为华语乐坛是他迈向事业成功的管道,向洋会“重视”华文华语吗?
如果他参加的是《American Idol》或《Britain’s Got Talent》,他还会后悔没学好华文吗?
说穿了,华文不过是他目前歌唱事业的工具罢了。


就承认我们的双语教育不成功

教育部长(高等教育及技能)王乙康日前出席世界晋江青年莱佛士论坛时,说“我们现在处于一个太平盛世,美国、中国都发展得很好,印度是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度,东南亚国家也在蓬勃发展。
世界的经济中心正向亚洲转移,这是一个充满了机遇的时代。年轻一代可以借助新加坡多元文化的有利环境,掌握多种语言。”
同样的,学习语文,掌握语文,依然与“有利”脱不了关系。

王乙康还说,“如今每个人都掌握英语和自己的母语,也应该掌握多种语言,充分发挥新加坡人跨文化的能力”。
但部长先生,我放眼望去,尽是一片只讲英语,母语却一块块甚至讲不出来的人海,您是何来每个人都“掌握”了英语和母语之说啊?
如果连教育部长也不愿意面对现实,承认我们的双语教育并不成功,而对症下药地改进,那我们也只能继续活在建国总理所说“双语教育是最成功的教育政策”的美梦中了。


教书就教书,得什么奖?

作者也提及“全国杰出华文教师奖”,认为应该增加得奖名额。
我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华文教师,在乎得不得奖;我更希望的,是所有华文教师,都不以得奖为执教目标或目的。

教书,是为了得奖吗?
如果不是,那为什么要颁这个奖?
是为了肯定华文教师?
如果华文教师根本不在乎得不得奖,那以奖项来肯定,又能发挥什么成效?

看起来像是自问自答又自相矛盾的问题,似乎没有答案。
还记得,某一届的杰出华文老师得奖名单出炉后,引起业界哗然,因为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名字,一个华文教师奖,差点变成“只是一场游戏”的教育界红星大奖。

广告界盛传,有些广告制作人和广告公司,会专门为了参加比赛,而制作只为了会得奖的作品。
希望我们的华文教师,不会有一天也出现特别针对得奖条件而设计教案的情况。


办比赛有助于提高水平吗?

至于作者最后提到的诸如“华文大比拼”之类的比赛,也只是为整个不利于华文学习的大环境,添加一点小涟漪,或许因为比赛有人参加,就制造了“学习华文的兴趣有所提振”的假象,但整体华文水平没有提升,恰恰是对这些比赛的举办施以最无情的嘲笑。

十年前,历史悠久的“全国讲华语运动”委员会请来了本地广告才女林少芬掌舵,史无前例举办了全国性的“华文?谁怕谁!”比赛,一连几个月的网上测试,吸引国人踊跃参与,直至最后更在电视台举行大决赛,还有本地主持一哥郭亮和多方位媒体人杨君伟一同举唛加持。
八频道播映后据说收视率还不错,比赛的成功传为佳话,隔年委员会食髓知味,又办了一次。但当时的盛况,如今谁还记得?
结果,我国的华文水平有提高吗?

比赛不是不能办,但只怕因为不停办比赛,反而向学生灌输了错误的学习华文观念。
无论是“我学好华文,才能赢得比赛”,还是“我要赢比赛,所以要学好华文”,都不会是我们乐于见到的学习华文心态。

在动笔写这篇文章之前,我正传简讯给一名半辈子都在从事华文教学的工作者,当他知道我的意图后,只回传了四个字:“华文已死”。



本文刊于时事网站

因为刑罚太没说服力,所以法律应修正



新加坡是法治社会,司法对待犯法者从不苟且,也因为严刑峻法杀一儆百的策略奏效,我国在全球社会安全指数上,多年来名列前茅,人民也因此受惠。
可是,对于好些罪案的判定,法庭的判决却让人置疑,忍不住要问,伤害人的罪刑,什么时候变轻了?


恶行获轻判难以服众

前天媒体报道,一名22岁男子骑电动踏板车载著妻子,在行人走道上行驶,迎面撞倒一名七岁男童。
被控上法庭后,法官判男子罚款$1500,充公销毁其电动踏板车。

撞伤了小孩,只被判罚款$1500,已经让人觉得轻判,更扯的是,据报道男童当时与父亲及父亲朋友三人,见到被告骑车而来时,已经靠向左边让路,但被告见到情况,不仅没有减速,反而猛踩油门加速,结果男童不小心踏向右边后遭撞倒。
媒体报道男童父亲叙述,当时被告还大骂男童“你干嘛挡住我的路!”,男童父亲欲与被告理论,被告却向他恶意挥拳,男童父亲因此报警。

被告见势不对企图离开,被男童父亲朋友抓住,最后交给警方。
对于被告恶行,相信明眼人都能够很清楚地分辨,但法官显然不以为然,法官虽然判定被告罪成,却是“疏忽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罪”。
看到前方有行人(而且还是小孩)后反而加速,肇事后还骂人挥拳,如此行为,到底哪一点像是“疏忽”?
就算构不成“蓄意伤人罪”,至少也该判定比“疏忽伤人”更严重的“鲁莽行为伤人罪”吧?

法官还基于被告是初犯,而且男童“伤势不算严重”(男童右脸颊淤青、左手受伤,事发后因受惊吓呕吐了三次),所以“轻”判被告罚款$1500。
受害者伤势严不严重,究竟如何判定,是由法官依据医药报告主观认定吗?

虽然“初犯”是给予首次犯罪者警告性的“特赦”,但也该视乎情况而定,以被告穷凶恶极的反应,似乎并不值得法官将“初犯”也列为下判的考量因素。
按照法官的逻辑,难道是要等到被告再次、三次、四次撞到人严重受伤后,再予以重判?
我国警方曾经在各个组屋楼下布告栏张贴海报,宣扬对犯罪要“预防胜于治疗”,这样的倡导,为何与司法(或者只是这位法官的价值观)背道而驰?

其实在疏忽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罪名下,被告原本面对的刑罚可高达罚款$2500或监禁长达六个月,或两者兼施。
被告最后只被轻判不痛不痒的罚款$1500,也难怪报道出街后,网民一面倒为受害者叫屈。


两条人命值多少?

上述事件中,“伤势不算严重”成了法官不重判的依据之一,但在类似的公路或交通刑事事件中,即使发生人命伤亡,所判罪刑也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重,或者说,民众看到罪刑后,会产生“原来人命这么不值钱”的疑虑。

也是前天的报道,去年3月在武吉知马高速公路发生致命车祸,当时下雨,八名电单车骑士停在路肩穿雨衣,遭一辆失控货车猛撞,酿成两死六伤。
货车司机是因为没控制好货车,突然转左驶向路肩,更在惊慌失措下,误踩油门连环撞倒所有电单车骑士。

被告从原本面对的鲁莽驾驶罪,改为疏忽驾驶罪,被判坐牢12周及吊销各级驾照五年。
是的,虽然是疏忽,不是有意,但,毕竟是两条人命,这样的刑罚,会不会太轻?


死亡后续谁来杠?

另一起发生在2015年3月,29岁张姓董事长兼酒吧老板凌晨醉驾,撞倒因车子死火而在路旁等候的59岁德士司机。
德士司机昏迷八个月后逝世,被告也是被控疏忽驾驶,加上醉驾,仅被判坐牢四个月、罚款$4000及吊销各级驾照八年。
(老实说,我国生活水平这么高,几千块的罚款,真的很难让犯案者有被罚的感觉)

令人心酸的是,死者是单亲家庭,儿子和女儿要永远承受突然失去父亲的痛。
死者生前白天当房地产经纪,晚上开德士,才辛苦养大一对儿女,死者不在之后,家里失去经济支柱,儿女不仅要变卖四房式组屋,改住三房组屋,儿子也得放弃念大学的机会,服完兵役后就得开始工作。
这种对死者家人造成的一辈子伤害,又岂是坐牢仅四个月、罚款区区4000元就能抵消的?
更何况被告还是醉驾,根本不是疏忽,而是明知不准酒后开车还开车。


人命伤亡不是刑罚依据

我国法律都需要经过国会通过,才能成立或进行修改,至于以什么依据来决定各类刑罚,小市民并不清楚。
人命伤亡的程度,当然是其中一项考量,但平衡点未必如我们所想。
众所周知,在我国贩毒,无论轻重,直接就是面对死刑,没情可讲,但是贩毒其实并不直接或马上导致他人死亡。
破坏公物包括涂鸦,可能面对与谋杀、强奸、非礼等重罪相等的鞭刑(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就是麦克菲的例子),但破坏公物连人命伤亡都不涉及。

当然,我不是说以上刑罚过重,而是如果上述罪行可以被判定死刑或鞭刑,那何以致命车祸刑罚程度,反而这么不成比例?


法律有疏漏就须补遗

我国司法存不存在漏洞或缺陷,其实从闹得满城风雨的城市丰收失信案,已经确认。
康希等人因为我国法律列明只有“专业代理人”才能构成“严重失信罪”,而逃过一劫,只被判处较轻的“一般失信罪”,更因为“一般失信罪”中只有员工才面对最高15年监禁,而公司董事、慈善团体主要官员若涉及同类罪刑,只须面对最高七年监禁。
最终康希只被判三年半监禁。

裁决一出,不仅维持高庭原判的最高法院五司都认为,这方面的法律有必要进行修正,连总检察署和政府包括部长也都同意,这个“疏漏”需要“补遗”。
所以,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致命事件,相关法律是不是也该是时候补一补了?


法律是否存在主观决定因素?

前面提过,各类罪刑的刑罚都有其上限和下限,正如本文开头提及的电动踏板车撞伤男童事件,被告被罚$1500,与他面对最高刑罚的$2500或监禁六个月或两者兼施,存在很大距离。
这会不会也是现有司法中,存在著的一个主观判断的“纰漏”?

从康希事件来看,尽管因为法律所限,只能判定康希等人“一般失信罪”,但该罪刑可面对最高七年监禁,如果连总检察署和政府都认为,康希等人总共失信5060万教会公款是极度严重的罪行,那为何最终康希只被判所面对最高罪刑的一半,即坐牢三年半,而不是七年?

我们须要支持民主精神,也须要给予现有司法一定程度的肯定,但世界上是没有所谓完全、绝对“神圣不可侵犯”的司法的。
当我们意识到问题可能出现的时候,就不应该自找理由去逃避或是盲目维护,面对问题,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。



本文刊于时事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