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加坡是法治社会,司法对待犯法者从不苟且,也因为严刑峻法杀一儆百的策略奏效,我国在全球社会安全指数上,多年来名列前茅,人民也因此受惠。
可是,对于好些罪案的判定,法庭的判决却让人置疑,忍不住要问,伤害人的罪刑,什么时候变轻了?
恶行获轻判难以服众
前天媒体报道,一名22岁男子骑电动踏板车载著妻子,在行人走道上行驶,迎面撞倒一名七岁男童。
被控上法庭后,法官判男子罚款$1500,充公销毁其电动踏板车。
撞伤了小孩,只被判罚款$1500,已经让人觉得轻判,更扯的是,据报道男童当时与父亲及父亲朋友三人,见到被告骑车而来时,已经靠向左边让路,但被告见到情况,不仅没有减速,反而猛踩油门加速,结果男童不小心踏向右边后遭撞倒。
媒体报道男童父亲叙述,当时被告还大骂男童“你干嘛挡住我的路!”,男童父亲欲与被告理论,被告却向他恶意挥拳,男童父亲因此报警。
被告见势不对企图离开,被男童父亲朋友抓住,最后交给警方。
对于被告恶行,相信明眼人都能够很清楚地分辨,但法官显然不以为然,法官虽然判定被告罪成,却是“疏忽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罪”。
看到前方有行人(而且还是小孩)后反而加速,肇事后还骂人挥拳,如此行为,到底哪一点像是“疏忽”?
就算构不成“蓄意伤人罪”,至少也该判定比“疏忽伤人”更严重的“鲁莽行为伤人罪”吧?
法官还基于被告是初犯,而且男童“伤势不算严重”(男童右脸颊淤青、左手受伤,事发后因受惊吓呕吐了三次),所以“轻”判被告罚款$1500。
受害者伤势严不严重,究竟如何判定,是由法官依据医药报告主观认定吗?
虽然“初犯”是给予首次犯罪者警告性的“特赦”,但也该视乎情况而定,以被告穷凶恶极的反应,似乎并不值得法官将“初犯”也列为下判的考量因素。
按照法官的逻辑,难道是要等到被告再次、三次、四次撞到人严重受伤后,再予以重判?
我国警方曾经在各个组屋楼下布告栏张贴海报,宣扬对犯罪要“预防胜于治疗”,这样的倡导,为何与司法(或者只是这位法官的价值观)背道而驰?
其实在疏忽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罪名下,被告原本面对的刑罚可高达罚款$2500或监禁长达六个月,或两者兼施。
被告最后只被轻判不痛不痒的罚款$1500,也难怪报道出街后,网民一面倒为受害者叫屈。
两条人命值多少?
上述事件中,“伤势不算严重”成了法官不重判的依据之一,但在类似的公路或交通刑事事件中,即使发生人命伤亡,所判罪刑也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重,或者说,民众看到罪刑后,会产生“原来人命这么不值钱”的疑虑。
也是前天的报道,去年3月在武吉知马高速公路发生致命车祸,当时下雨,八名电单车骑士停在路肩穿雨衣,遭一辆失控货车猛撞,酿成两死六伤。
货车司机是因为没控制好货车,突然转左驶向路肩,更在惊慌失措下,误踩油门连环撞倒所有电单车骑士。
被告从原本面对的鲁莽驾驶罪,改为疏忽驾驶罪,被判坐牢12周及吊销各级驾照五年。
是的,虽然是疏忽,不是有意,但,毕竟是两条人命,这样的刑罚,会不会太轻?
死亡后续谁来杠?
另一起发生在2015年3月,29岁张姓董事长兼酒吧老板凌晨醉驾,撞倒因车子死火而在路旁等候的59岁德士司机。
德士司机昏迷八个月后逝世,被告也是被控疏忽驾驶,加上醉驾,仅被判坐牢四个月、罚款$4000及吊销各级驾照八年。
(老实说,我国生活水平这么高,几千块的罚款,真的很难让犯案者有被罚的感觉)
令人心酸的是,死者是单亲家庭,儿子和女儿要永远承受突然失去父亲的痛。
死者生前白天当房地产经纪,晚上开德士,才辛苦养大一对儿女,死者不在之后,家里失去经济支柱,儿女不仅要变卖四房式组屋,改住三房组屋,儿子也得放弃念大学的机会,服完兵役后就得开始工作。
这种对死者家人造成的一辈子伤害,又岂是坐牢仅四个月、罚款区区4000元就能抵消的?
更何况被告还是醉驾,根本不是疏忽,而是明知不准酒后开车还开车。
人命伤亡不是刑罚依据
我国法律都需要经过国会通过,才能成立或进行修改,至于以什么依据来决定各类刑罚,小市民并不清楚。
人命伤亡的程度,当然是其中一项考量,但平衡点未必如我们所想。
众所周知,在我国贩毒,无论轻重,直接就是面对死刑,没情可讲,但是贩毒其实并不直接或马上导致他人死亡。
破坏公物包括涂鸦,可能面对与谋杀、强奸、非礼等重罪相等的鞭刑(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就是麦克菲的例子),但破坏公物连人命伤亡都不涉及。
当然,我不是说以上刑罚过重,而是如果上述罪行可以被判定死刑或鞭刑,那何以致命车祸刑罚程度,反而这么不成比例?
法律有疏漏就须补遗
我国司法存不存在漏洞或缺陷,其实从闹得满城风雨的城市丰收失信案,已经确认。
康希等人因为我国法律列明只有“专业代理人”才能构成“严重失信罪”,而逃过一劫,只被判处较轻的“一般失信罪”,更因为“一般失信罪”中只有员工才面对最高15年监禁,而公司董事、慈善团体主要官员若涉及同类罪刑,只须面对最高七年监禁。
最终康希只被判三年半监禁。
裁决一出,不仅维持高庭原判的最高法院五司都认为,这方面的法律有必要进行修正,连总检察署和政府包括部长也都同意,这个“疏漏”需要“补遗”。
所以,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致命事件,相关法律是不是也该是时候补一补了?
法律是否存在主观决定因素?
前面提过,各类罪刑的刑罚都有其上限和下限,正如本文开头提及的电动踏板车撞伤男童事件,被告被罚$1500,与他面对最高刑罚的$2500或监禁六个月或两者兼施,存在很大距离。
这会不会也是现有司法中,存在著的一个主观判断的“纰漏”?
从康希事件来看,尽管因为法律所限,只能判定康希等人“一般失信罪”,但该罪刑可面对最高七年监禁,如果连总检察署和政府都认为,康希等人总共失信5060万教会公款是极度严重的罪行,那为何最终康希只被判所面对最高罪刑的一半,即坐牢三年半,而不是七年?
我们须要支持民主精神,也须要给予现有司法一定程度的肯定,但世界上是没有所谓完全、绝对“神圣不可侵犯”的司法的。
当我们意识到问题可能出现的时候,就不应该自找理由去逃避或是盲目维护,面对问题,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。
本文刊于时事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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